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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圈四同丨案说文旅:老人跟团游中猝死责任谁来承担?


  当前,“银发族”逐渐成为旅业的重要客源,老年旅行团既丰富了老人的退休生活,也满足了老人们“出门看世界”的愿望。但由于老人们身体条件、旧疾等因素,提高了老年旅行团的风险性。阿坝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一名69岁老人在参加某旅行社的跟团游中死亡,家属起诉旅行社及相关保险公司赔偿损失57.2万余元。

  2023年6月,年满69周岁的张某在某旅行社宣传下报名参加阿坝4日游旅行项目,旅行社为本次游客投保旅游突发急性病身故险。旅游期间张某在景区突然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死亡原因为猝死。张某的家属就赔偿事宜与旅行社、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将旅行社、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作为旅游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老年旅游者应更加注意其身体状况、参与能力、安全风险,并根据规律规定和行业规范,就相关旅游风险及安全注意事项向老年旅游者作出明确告知提示。本案中,旅行社在69周岁高龄的张某独自参加本次旅游项目期间未了解其身体状况,也未针对老年旅行团的特殊状况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作为老年旅行者,在旅行前应当对自己要参加的旅行活动有全面、深入的认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出游的时间、方式及项目,且应将出游的详细情况告知成年家属。本案中,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到以上义务,故张某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综合全案,法院认定张某因自身疾病猝死承担60%主要责任、旅行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40%的次要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行社对游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于老年游客的安全风险的提示告知应更加充分和全面,对于老年人游客群体、旅行社更应详细告知旅游合同内容、行程单、安全告知书等,及时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

  同时,老年人自身也应对身体健康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外出旅游量力而行,在旅游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自己的身体状况,合理安排作息时间、避免过度劳累,谨慎参加高风险活动,发生意外及时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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