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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惹官司 高深橡胶20181万股或不保泛亚电竞官方APP


  大型企业或上市公司,以股权质押,为大股东银行贷款做金融担保的情况并不少见,但一旦大股东无法如期兑付时,为其提供担保的企业可能被拖入财务困境。

  11月18日,新三板挂牌公司西双版纳新高深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深橡胶”)发布了《诉讼进展公告》,披露了招商银行昆明金星支行诉高深橡胶等10名被告一案的最新进展。公告内容显示,“因云南高深、昆明高深未付欠款一案,判决其连带清偿本息费用3.26亿元。”

  公告中同时提道,“目前正在准备上诉中……若公司上诉未能得到法院支持,公司存在对本次诉讼涉案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风险,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昆明滇朴企业咨询CEO舒文明对《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此类担保方式在民营企业、上市公司中较为常见,而高深橡胶因担保涉案,可能导致自身负债过重,甚至有退市的可能,事件较有代表性意义。

  此事起源于2014年7月,招行金星支行向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高深”)与昆明高深国际商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昆明高深商务”)授信,授信额度分别为云南高深3.5亿元,昆明高深商务1亿元,授信有效期为1年。

  工商信息显示,云南高深为高深橡胶的第一大股东,持股7000万股;昆明高深商务的股东为云南高深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和高深集团,而高深集团为云南高深的第一大股东。

  记者梳理彼此股权关系,即是高深橡胶为其母公司,同一集团下和实际控制人下的子公司提供担保。根据当时签订的担保约定,高深集团为云南高深提供担保,还质押了其持有的高深橡胶的全部2018.1万股富滇银行股权。

  根据高深橡胶发布的公告内容显示,高深集团、嵩明高深、高深橡胶、德宏高深、海南高深、王珍胜、王珍全、王珍兴出具了《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为云南高深和昆明高深在两份《授信协议》项下所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外,高深集团将其持有的全部2018.1万股富滇银行股权做了质押,为云南高深该项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提供担保。

  根据当时的授信协议,2014年7月到2015年4月间,招行金星支行通过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开具信用证等方式,向云南高深和昆明高深商务提供授信融资超过3.47亿元。

  但在后期,云南高深和昆明高深商务部分融资逾期未能足额还款,产生逾期未支付本金、罚息、实现债权费用等款项约3.26亿元。

  2016年2月1日,招行金星支行将高深橡胶及其股东云南高深橡胶有限公司、高深(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嵩明高深橡胶有限公司、海南高深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德宏高深橡胶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等9名被告诉上法庭。

  在招行起诉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11月16日的判决书中显示,“若云南高深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招行昆明金星支行有权对高深集团持有的作为上述债务质押财产的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1万股权拍卖、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包括高深橡胶在内的8名担保人对上述第1项和第3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高深橡胶表示,判决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正在准备上诉。

  记者梳理股权信息显示,高深橡胶的实际控制人为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等王氏人员,王珍全、王珍胜、王珍兴通过高深集团持有高深橡胶公司股权;王元溪通过香港高深、昆明深联、庚泉健康间接持有高深橡胶公司股权;吴秀碟除直接持有高深橡胶公司股份外,还通过香港高深、庚泉健康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文林对记者表示,法律上讲这种担保没有问题,也就是担保之中的保证,因为子公司孙公司都是独立法人,理论上可以独立承担担保责任。独立法人都有独立财产,应该还是有一定意义的,即便有此风险,那更多的是担保中的信用保证担保的局限性自身所带来的风险。

  事实上,在信用保证担保自身局限性带来的风险之外,借款企业和担保公司都属“同一体系”面临的系统性风险也不可忽视。

  根据此前公开信息显示,2011年,高深集团曾经位列云南民营百强企业冠军,2013年,高深集团营业收入超过110亿元,位列2014云南企业100强第23位、2014云南民营企业100强第5位。

  橡胶价格自2011年开始一路走低,在公开的数据中,2011年初橡胶价格在43500元/吨,2016年初价格不到10000元/吨,在行业整体不景气背景下,高深集团在面对招行金星支行贷款时无力偿还,累及高深橡胶。

  即便有此风险,此种担保模式仍是民营企业借贷中常用的模式,银行人士表示,他们首选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高深橡胶除了保证担保,还有股权质押担保。银行要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担保,实际上就是绑定最大的利益主体,让老板不要把公司掏空,即使掏空了,还可以追究个人的责任。

  舒文明表示,子公司申请贷款,母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孙公司都出面担保。孙公司的担保意义较小,因为孙公司也是子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相比较来说,母公司和实际控制人的担保更有意义,担保效果更好。